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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 2007-5-9 21:52:00 | By:
独孤狂客
]
汕头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是个人住房基金的基本形式,是具有长期性、义务性、互助性的住房专项储金。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和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市区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纳、管理、使用制度;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经批准,不按规定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1997年上半年前完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中央、省、外地驻汕单位),要在1997年上半年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 公积金的缴交率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公积金缴交率定为10%,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公积金的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暂时无能力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资助的亏损企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在一年内降低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比率或暂免交存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属亏损困难企业的,可以申请延期,如不再属亏损困难企业的,须及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停职待工的职工,可由单位申请在停职待工期间免交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临时职务津贴、节支奖、奖金、岗位奖励金、下基层补贴(有行政职能的可执行)、特区补贴、交通费、书报费、饮料、洗理费、电费补贴、特区生活补贴、煤气补贴等。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夜餐、津贴和补贴;高空作业、矿山井下、石油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渔岛津贴、建材工业艰苦工种岗位津贴、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流动施工津贴等。
第六条 单位提供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解决,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每月发放工资后十天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办银行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逾期不交纳的,按逾期金额,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
各单位在汇储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填制《住房公积金汇储书》连同转帐支票或现金,一并送住房公积金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缴存。由承办银行开设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每月登录入帐。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承办银行于每年6月30日结算一次,并在7月15日前向单位和职工公布对帐单。职工可向承办银行进行查询。
第九条 住房公职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凡购买自住住房或报经批准自建自住住房时,被批准人和其他参加公积金存款的家庭成员,可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一次性支取属于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但必须从次月开始重新储存。如放弃购买,无法成交或停建、缓建时,应及时把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存入原承办银行。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1、办妥离、退休手续的;
2、经批准离职的;
3、经批准移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
4、经批准办妥病退手续的;
5、经市级医院鉴定为终身残废的;
6、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
(二)职工在市区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由调出单位负责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本息余额保留在原单位名下的原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内,待职工在原单位恢复工作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处于待业状态时,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由原单位暂时冻结,重新就业时再由原单位负责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用人单位终止时,其职工在本市区内另找到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未能找到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使用范围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承办银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审批: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承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收回贷款。但不能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住)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市房改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承办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从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代理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和收支结算业务。
在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委托市建设银行办理该项业务的单位不再变动,对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由各单位委托上述指定二家银行中的一家银行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出售公有住房和申请使用住房资金、购买补贴出售住宅、征用土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十二、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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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汕头
住房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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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粤语和国语只有一票之差
组织精兵强将成立调查
[
2007-10-9 13:53:00
| By:
YVVOCBX(游客)
]
一生中都注定要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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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汕头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
2007-6-20 11:30:04
| By:
123(游客)
]
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问这个公告在哪里有链接啊,我想找到它原来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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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汕头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
[
2007-5-13 14:35:26
| By:
哦(游客)
]
凡是政府公告都是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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